为转变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限时办结要求,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部门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需部(处)及以上领导、部门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应马上办理,一般在当日办结。
(二)部(处)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
(三)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
(四)需提交学校研究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或答复;部门从收到学校批复之日起4个工作日办结。
(五)需报经学校上级部门的审批的事项,从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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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五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招标、审计、鉴定、评审、调查、公示、上报审批、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六条 对大批、集中办理的事项,应按照高效便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结时限。
第七条 确因事务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部门或首接责任人应当在规定办理的时限到期前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承办部门或首接责任人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向服务对象说明原由,取得服务对象的理解,并告知何时办结。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或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的。
(三)超过规定或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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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有关部门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条 服务对象不按承办部门告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承办部门按期办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直属单位和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