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谈话室管理,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谈话室是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与被核查人、参与人、知情人进行的核实性谈话,或与被立案的审查调查人、涉案人进行的谈话讯问询问,获取视听资料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使用谈话室应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谈话室使用登记表》,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存档备案。
第四条 使用谈话室手续需一事一批、一次一批。
第五条 谈话室在使用期间,须对整个谈话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
第六条 进入谈话室的谈话对象,须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谈话对象的家属送达;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须将谈话对象交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谈话对象的家属。接送谈话对象往返谈话场所,须履行“手递手”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湖北文理学院谈话对象交接单》签字确认。
第七条 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保管,谈话结束后返还本人。应提醒谈话对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八条 谈话人员要坚持“同志式”、平等式谈话,与一名谈话对象谈话期间应保证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谈话现象。若谈话对象是女性,应有一名女性谈话人员参与。
第九条 谈话过程中,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得离开谈话人员视线。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
第十条 谈话期间,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十一条 谈话人员要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利益,严禁使用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要控制谈话时长,单次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夜间谈话不得超过22时。
第十二条 谈话应当场制作《谈话笔录》,交给被谈话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要当场完成光盘刻录,谈话视听资料按照涉密材料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谈话室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谈话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或制止。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谈话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 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