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事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公会是对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重要工作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 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2.对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上报的重要材料、发布的重要制度或文件;
4.酝酿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5.听取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处分及执行等重要事项的情况汇报,对其中重大和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决策意见;
6.听取内设室工作汇报,研究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7.研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8.其他需要由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参会人员主要包括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和纪委副书记、内设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确定,或由纪委副书记提出,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同意后确定,综合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对重要议题,相关内设室事先应充分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需要表决的内容,参会人员要明确表明意见和态度,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因重要情况不清楚需要补充了解,应当缓议。
第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办公会的,可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纪委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办公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会议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由各业务室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综合室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